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
- 第36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條件如左:一、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二、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三、才能:表現良好…
- 第37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必須年績分合格,並以積分高者居先,其規定如左:一、軍官(一)晉任中尉:一三○分。(二)晉任上尉:一…
- 第38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
- 第39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評選。
- 第40條預備役軍官、士官,經核准晉任後,於後備部隊之人事運用,以新階為準。其新階現役停年及待遇支給之起算日期,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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