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二、預備士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校班所實施之預備士官班教育而言。三、合格之優良士兵,係指甄選現役優良之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而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