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三章 晉任 第32條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