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利益衝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