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8條 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三章 准假權 第18條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