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第5條 法規:兵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二章 入伍前兵籍編立及管理 第5條 徵兵及齡男子之兵籍,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於兵籍調查時開始建立,並依序編管,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亦同。志願服役者,由各軍事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統稱軍事單位)於其入營後繕造證明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公所編立兵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