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第18條 法規:兵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8條 兵籍資料管理業務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於年終視察時行之。二、臨時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