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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後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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