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第10條 法規:兵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三章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