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3-1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33-1條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