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