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0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30條 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