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2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2條 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