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7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7條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