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6條 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