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