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34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