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32~35條(共 4 條) 法規:國防法全文 第32條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33條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第34條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第3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