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33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3條 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