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作業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記帳單位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