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5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金融機構,並報國防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