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與國防有關事務為主要目的之下列事業:一、經行政院許可設立者。二、經國防部許可設立者。三、依法律規定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者。四、本法施行前於捐助章程指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經國防部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