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3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前項捐助財產應有一定之現金,其總額占捐助財產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