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會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三、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