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三、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