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4條 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或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