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3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提供技術合作之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