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第3條 法規: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3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