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