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6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