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6條 法規: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6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駐外機構配屬機構之設置、調整、裁撤及人員配置之增減,應事先會商外交部,並由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