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4條 法規: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4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