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5條 法規: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5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應報請館長同意後自行陳報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由館長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