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相關法規 條約締結法母法 第4條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主辦機關得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