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我國政府於無邦交國家設置之駐外機構或依法令授權委託處理涉外事務之機構或團體。
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交部指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條所稱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本法第二條所稱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無邦交國家中央政府為處理與我國之外交、領事或文化商務等事務而設置之組織或於我國設置之代表機構。
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國中央政府指定者,不在此限。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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