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5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一、敦睦邦交。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作。四、藉改善友邦及友好開發中國家人民之所得、降低貧困,並提高其生活水準,以增進人民福祉。五、保障人類安全,維護和平、民主、人權、人道關懷及永續發展等普世價值。六、善盡國際責任及義務,積極回饋國際社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