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4條 第二條所定發展計畫通過可行性評估後,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與合作國家簽訂合作協定,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協助合作國家計畫執行機關(構)建立計畫協調及監督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