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於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應視個案情形及需要,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績效考核: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國家之需求。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