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前,應參酌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共同規劃發展目標,擬具發展計畫,建立雙方合作夥伴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