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5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