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7條 法規: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7條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