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5條 法規: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5條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