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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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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本部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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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配合政府政策對外交工作具有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
第3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單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
第4條
本部於接受推薦後,由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由本部主動頒給者,其審查程序及儀式,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5條
本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睦誼外交獎章,並得因功晉頒…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第7條
我國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由本部依規定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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