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5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財務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