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