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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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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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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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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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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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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23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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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
第2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行使該護…
第23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
第2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結取得下列資料: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戶籍及國民身分證補…
第25條
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且非在當地國使用者,其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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