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35-1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35-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