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16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第16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