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
- 第7條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第8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 第9條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三、中央政府派…
- 第10條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
- 第11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
- 第13條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
- 第14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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