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10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